香港联交所
(一)香港主板
一般可接受的公司成立之司法地区:
1、香港
2、百慕大
3、开曼群岛
4、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市条件:
1、上市公司及其业务必须被交易所认为适宜上市。
2、财务标准必须符合以下三项中其中一项测试(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间管理层需大致相同,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1)上市前3年盈利总和最少达5000万港元
2)上市市值至少20亿港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及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从其拟申请上市的营业活动所生成的净现金流入合计最少为1亿港元;
3)上市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及上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3、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2亿港元,其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预计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港元。
4、已发行股本总额均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于上市时最少有股东300名,以及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5、必须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 (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 所需。
(二)香港创业板
上市条件:
1.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合计须达2,000万元。
2.市值至少达1亿元。
3.公众持股量至少达3,000万元及25% (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为15%至25%,即与主板一致)。
4.最少100名公众股东,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持有比率不得超过50%。
5.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成员大致维持不变。
6.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7.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等目标的方法。